张迎芝[1]
(枣庄学院,山东 枣庄 277160)
摘要:法律英语属于专门用途的语言,用词准确是其最基本的特征。然而作为语言变体之一的法律语言在实践中却无法避免模糊性。法律英语的模糊性不仅存在,而且还具有自身的作用。本文将简要分析法律英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及其作用,希望能对实践起到指导作用。
关键词:法律英语;模糊性的成因;作用
Legal English ambiguity analysis
Zhang Ying-zhi
(Zaozhuang University,zaozhuang Shandong 277160 China)
Abstract:The language of legal English si a kind of customary language. One of the most fundamental features is its exctness in usage. However,as a lingusstic variation, in some situations,vague expressions are also inevitably used. This paper makes an analysis.
Keyword: legal English vague expressions reasons and functions
一、引言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潘庆云,1997:158)。法律的起草和解释必须通过语言来实现。正如英国哲学家大卫·修谟所指出的:“法和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达法律的工具,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从根本上说,法律和语言密不可分。法律工作者虽然力求表达的完整精确,但在实际的法律条文中,模糊词语的使用确实非常常见的。模糊词语的使用不可避免也不可消除,贯穿在法律活动的整个过程。
二、法律英语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
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虽然以精确严谨著称,但不可避免的使用模糊词额是一大特色。日常语言哲学家,特别是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认为“模糊是自然语言的一个构成要素,它对自然语言的有效使用至关重要(伍铁平,137)。语义哲学的奠基人皮尔斯在其1902年给模糊下的定义中提出:“实际上不能确定的现象,并不是由于解释者的无知而不能确定,而是说话者的语言特点就是模糊的”(伍铁平,137)。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语言本身就是模糊的,法律语言无疑作为应用语言中的一种,必然使用许多模糊词语。此外,法律语言具有约规性、概括性等特征,法官在具体司法解释时必定要加入个人主观色彩;而且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表现形式不同的案例的出现等等,一系列原因都造成了法律语言中不可避免的模糊现象。
1、模糊性存在于法律英语的主观基础
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是模糊语言产生的基础。人的主观认识要受到诸如环境、时代、人的认知能力等多种条件的限制,所以在某一时期,人们也就不可能对所有法律现象做出明确的解释。这样在人的认识和法律现象之间形成了一个空白的地带。而模糊语言的应用则恰好可补充这种缺陷,使法律表达更加完整。
2、法律语言自身的特点。
法律用语中很多词语都是抽象的,比如道德(morality),自由(freedom)、平等(equality)、权利(right)等词语,它们不像许多具体的词语有相应的所指对象,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词语找不出与客观事物直接的一对一的联系。此外在对这些词语进行定义时,就必然要借助其它抽象的概念。所指对象的不确定性以及语义阐释上的模糊概念都造成了法律语言表达上更加模糊抽象。
英汉中都存在着大量分级形容词,比如故意与恶意,轻微与重大,故意与过失等,这些分级形容词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它们之间又可以分出不同的“级”,如“较轻微,较重大”等,这些词之间又互相重叠的地方,就属于模糊语言中的核心部分。可见这些分级形容词的使用无疑大大增加了英语的模糊性。
3、法律的概括性
由于法律现象的无穷尽性、复杂性,语言表达的有限性,使得法律条文不能将所有法律现象一一列举,一一描述。尽可能的概括更多的法律现象,达到以简代繁的目的,就必然要使用模糊词语。法律现象涉及生命财产、人身安全、婚姻家庭等方方面面,国内国际各个领域,由于这些法律现象的千差万别,人们对这些现象进行分析判断推理时,都不可避免的精确确定某一思维的内涵和外延。这种思维结果的表达,就不得不借助带有模糊性特征的词语。
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法律现象也不断增多,现有的法律规范只有尽可能的遇见将要出现的更多新现象,才能将法律条文制定的更加完善,更加有概括性。所以,在某些现象出现之前制定的法律,为了更具有完整性和现实性的执行效力,就需要模糊语言加以概括和制约。
综上所述,法律语言的主观基础,语言自身的属性,法律语言的概括性等构成了法律英语的模糊性。
三、模糊性词语在法律英语中作用
法律英语虽然具有具体、简洁、清晰的特征著称,但是恰当的使用模糊词语却会使表达更全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使表达更周密、严谨
法条中存在着众多的模糊语言,这些语言看似模糊,实际上却增加了法律的严谨性。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词语由形容词、副词、名词、介词等多种形式表现。如果把模糊词语去掉,不仅会使立法失去严谨性,也会使其失去严密性,给许多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例如在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就离异双方对子女生活费有这样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Article37:the agreement or court judgment on the payment of a child’s living and educational expense shall not prevent the child from making a reasonable request, when necessary, to either parent for amount exceeding what is decided upon is the said agreement or judgment-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这里when necessary 和 a reasonable request 都是模糊词语,它们的使用增加了司法解释的灵活性。
如果孤立的看这些模糊词语存在的法条,会觉得抽象、模糊,但在具体的操作中,表达就恰如其分,贴切自然,也使整体的表达严谨周密,同时也给司法操作带来了更多的便利。
2、出于礼貌,使语言表达更委婉自然贴切
模糊语言在表述上内涵丰富,伸缩自如,内在表现非常灵活,这样可以替代很多不易严明的污秽词语和反动语言,委婉地表达这些内容会使法律条文更清晰自然,易于接受。考虑到双方谈话的场合,社会环境等,这样的表达就更加礼貌得体。
例如:Unless this account is paid within next tendays, we will take further measures.
除非在10天内把账付清,否则我们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这句话中“take further measures”就是模糊的表达,虽完全可以用“start legal proceedings”或“bring suit”等词来取代,但是律师没有这么做,因为把话说得太肯定了,对合作双方都没有好处,而采用这种委婉的说法,显得更礼貌,更灵活。
3、使用模糊词语可以表达更清晰,最大限度的打击罪犯。
例如:Whoever commits arson, breaches a dike, causes explosion, spreads poison or uses other dangerous means to sabotage and factory,mine,oilfield,harbor,river,
water,source,warehouse,house,forest,farm,threashing grounds, pastrue,key pipeline,public building or any other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thereby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ut causing no serious consequence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它危险方法破换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other”是模糊词语,在列举了各种犯罪手段后,加上“other dangerous means”和“other public of private property”这样的模糊词语,使这一规定有了更高的限定性和概括性,使定义更严密,从而更大限度的打击了犯罪。
四、结束语
虽然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决定了立法语言必须具有高度的精确性和严密的科学性,然而繁杂的法律现象使法律规范具有概括性的特点,从而使法律增强了模糊性。模糊英语已成为法律英语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果使用恰当,就可以以较小的代价传递足够的信息,提高语言的表达概括能力与准确程度,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法律公正。
参考文献:
[1]陈忠诚.法律英语阅读·综合法律[M]法律出版社,2003.
[2]于轶、金品卓.图式理论在法律英语新闻语篇理解中的应用研究[J]高教学刊.2016(03).
[3]潘庆玉.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
[4]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伍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6]肖云枢.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的运用于翻译[J]上海:中国科技翻译.2001(02).
[7]杜金榜.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到词汇结果的确定性[J]北京:现代外语.2001(03).
[8]黄敏.基于翻译教学法的高校法律英语教学实践研究[J]海外英语2015(16).